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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关于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基层单位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04 00:00:00      浏览次数:

为了鼓励先进,推广经验,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校院语言文字环境,提高师生员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提升学校办学实力和整体水平,学校决定从今年开始,用3年时间,创建一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基层单位。

 一、示范基层单位的基本条件

示范基层单位应是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育和校园环境用字规范程度高,长期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具体条件是:

 1.单位领导班子认识明确,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师生员工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注重训练,开展语言文字规范知识培训经常化、有特色,师生员工汉字规范知识竞赛合格率高,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学校平均水平;

 4.教学、管理、服务等全方位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其普通话水平有一定的一级达标率(相关专业不低于10%,非相关专业不低于5%),能熟练掌握和使用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重视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学生的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前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

5.有良好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日常工作、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为全校所公认(连续3年以上各单位无记名校园语言评分4分结果不低于3.6分);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有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学校推普周内外的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二、示范基层单位的产生办法

1.连续3年以上评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可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自荐(非学院单位对第4条关于学生方面的条件不作要求,但对其中窗口、服务单位保留管理、服务等全方位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

    2.学校语委办对基层单位自荐情况行使审查,将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基层单位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公榜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校语委会召开现场会进行评审、确定创建单位,一年后再行评估、命名。

3.学校对命名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基层单位的予以挂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学院2000元、非学院1000元。被命名的单位若在之后的年度评选中不具备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条件者,将视为不再具有示范性收回挂牌。在命名挂牌的时段内,学校每年年终单位工作考评时给予奖励加分。

重庆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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