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沙坪坝区自主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创新型城区的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科技部、市级相关政策,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创业阶段提供各类孵化场地、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的综合服务机构。它通过向科技创业人员和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提供系列综合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器主要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主要指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国家创业服务中心等)和专业孵化器(主要指大学生创业基地、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专业领域的孵化器等)。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沙坪坝区境内的所有孵化器。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和管理机构
(一)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市级有关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认定。
(二)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认定,并对区内各类别孵化器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申报区级孵化器,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沙坪坝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孵化器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实际运营1年以上;
(二)孵化器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70%,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三)孵化器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机构设置合理,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基本设施及配套服务齐全,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申报单位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0家以上)。
第六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在申请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四)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五)经认定的孵化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认定、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审批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孵化器的单位须填写《沙坪坝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明;
2.税务登记证、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或场地租赁合同;
3.申报单位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及学历或学位证明;
4.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企业入孵条件及毕业条件等相关文件);
5.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入孵企业名单及简介;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科委在接到申请后,对拟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初步审查及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拟申请单位材料交由区科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认定的单位报区科委备案,由区科委正式发文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实行动态考核,每年年初对认定的孵化器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孵化器上一年度整体情况、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财务状况等。孵化器如发生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委申请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按自动放弃孵化器资格处理。
第九条 凡符合市级或国家级孵化器条件的,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并资助申请市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鼓励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各种经济机构(如都市工业楼宇、创业再就业基地等)积极申报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区域内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的各类别孵化器及孵化器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工作经费。
第十条 区科委拨付给孵化器的所有工作经费应投入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办公设施、专业实验室、设备仪器及管理运营等软硬件共享设施的建设。孵化器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绩效评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追回已拨资金,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3次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扶持和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区科委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及高校根据本行业实际创办各类专业性孵化器,民营资本创办民营孵化器,各组织、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各类型孵化器。区科委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区科技发展重点支持范畴,为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区科委鼓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报区各类科技平台及项目,并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切块,设立“沙坪坝区孵化器专项促进资金”和“沙坪坝区孵化器专项发展资金”,对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工作经费:
(一)设立“专项促进资金”,主要用于对区域内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孵化器给予工作经费。具体如下:
1.对新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认定,并符合第七、第九条考核和管理规定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工作经费;
2.对新获得区级认定,并符合第七、第九条考核和管理规定的孵化器给予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对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进行资助,促进其快速发展。资金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
1.基础补贴,主要对各孵化器开展企业孵化工作的基础性补贴,对经营正常且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
2.绩效补贴,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情况进行评估,给予10-20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对在本区孵化器建设和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孵化器及管理人员,由区科委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沙坪坝区科委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