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
,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
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2、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
(1)40%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2)2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3)2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4)1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管理费。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款后,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计财处核算科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可向计财处核算科预借。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免征营业税条件:使用科技部制定的技术转让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以重庆大学名义签订,经科技处审查登记并加盖“重庆市技术合同登记10号专用章”。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到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办理转化收入分配手续,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开具《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见附件)。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及《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在计财处办理转化收入入账及分配手续。
1、信息科编制项目财务代码。
2、核算科收入柜台办理入账及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除指课题第一责任人外,还包括参加本课题组研发的所有人员。课题组应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