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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
发布时间:2019-03-05 15:24:52      浏览次数:

文件依据: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

对象范围:

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

4)残疾人员;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办理流程: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复审→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公示→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重庆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符合扶持人群的佐证材料;

46个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以上所有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纸质件3份,电子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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