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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9 09:43:3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和人才优势,发展高科技,大力发展我校校办科技产业,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1. 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作为全权代表重庆大学的独资企业,是代表重庆大学进行无形资产和有形自从投资的实施主体。科研处、产业办公室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转化及产业化的管理。
     2. 由学校建立技术创新基金,以贴息贷款、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学校重点高科技项目及企业(基金管理细则另定)。
     3. 由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公司管理细则另定)。
     4.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学校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60%奖励给科研项目组;净收入的10%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由科研处管理;净收入的10%划归科技发展基金;另20%划归风险资产管理公司。
     5. 由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发展形成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金的35%;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科研项目组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5%的股权收益划归科技发展基金;10%的股权收益划归项目成果所属院系;其余部分划归风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年之后,由学校视项目的收益情况再行拟定无形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比例。
     6. 有形资产中资产投入来源于学校、教育部投入及其他单位的捐赠部分所占股权,划归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代表党校进行管理;项目完成以后,节余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增值部分50%奖励给科研项目组,另50%由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代表党校进行管理。
     7.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重庆大学或者"重大"字样注册公司名,凡需冠以"重大"字样企业,必须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审核,产业办公室审定,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可享受有关校办企业的政策,校方以技术投入方式享有不低于10%的股权。
     8.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项目组的收入分配由项目组自行决定。
     9.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确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经院校批准并备案,支持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教师和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企机构,并可在规定的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回校竞争上岗待遇;支持大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一年创办公司进行创业活动,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10. 关于学校拥有的无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配问题由学校另行规定。
    11.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重庆大学产业办公室和科研处,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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